黟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

  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
  黟县统计局

  2022年5月16日

  根据国务院和省、市统一部署,我县自2018年9月开始,历时三年时间,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,开展第三次国土资源调查(以下简称“三调”),全面查清了全县国土利用状况,建立覆盖全县的国土调查数据库。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省、市级验收及数据发布工作相关要求,现特将三调数据公布如下:

  (一)耕地5903.53公顷(88552.95亩)。其中,水田5023.34公顷(75350.10亩),占85.09%;水浇地5.09公顷(76.35亩),占0.09%;旱地875.10公顷(13126.50亩),占14.82%。

  (二)种植园地5790.78公顷(86861.70亩)。其中,果园82.86公顷(1242.9亩),占1.43%;茶园4686.70公顷(70300.50亩),占80.93%;其他园地1021.22公顷(15318.30亩),占17.64%。

  (三)林地68929.23公顷(1033938.45亩)。其中,乔木林地56480.48公顷(847207.20亩),占81.94%;竹林地9170.88公顷(137563.20亩),占13.31%;灌木林地83.93公顷(1258.95亩),占0.12%;其他林地3193.94公顷(47909.10亩),占4.63%。

  (四)草地51.44公顷(771.60亩)。其中,其他草地51.44公顷(771.60亩),占100.00%。

  (五)湿地114.06公顷(1710.90亩)。其中,内陆滩涂114.06公顷(1710.90亩),占100.00%。

  (六)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348.71公顷 (35230.65亩)。其中,建制镇用地570.11公顷(8551.65亩),占24.27%;村庄用地1709.00公顷(25635.00亩),占72.77%;采矿用地51.47公顷(772.05亩),占2.19%;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18.13公顷(271.95亩),占0.77%。

  (七)交通运输用地720.17公顷(10802.55亩)。其中,铁路用地67.48公顷(1012.20亩),占9.37%;公路用地382.61公顷(5739.15亩),占53.13%;农村道路270.08公顷(4051.20亩),占37.50%。

  (八)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569.26公顷(23538.90亩)。其中,河流水面641.25公顷(9618.75亩),占40.86%;水库水面272.43公顷(4086.45亩),占17.36%;坑塘水面253.09公顷(3796.35亩),占16.13%;沟渠386.13公顷(5791.95亩),占24.61%;水工建筑用地16.36公顷(245.4亩),占1.04%。

  (九)其他土地314.65公顷(4719.75亩)。其中,设施农用地22.14公顷(332.10亩),占7.04%;田坎285.71公顷(4285.65亩),占90.80%;裸土地2.34公顷(35.10亩),占0.74%;裸岩石砾地4.46公顷(66.90亩),占1.42%。

  “三调”全面查清了我县各类土地利用状况、土地权属状况和地类变化情况,也客观反映出我县耕地保护、生态建设、节约集约用地方面存在的问题,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改进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,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,实行党政同责。坚决遏制耕地“非农化”、严格管控“非粮化”,规范完善耕地占补平衡,守牢耕地红线。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,统筹生态建设。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,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,强化土地使用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,大力推广节地模式。严格国土空间规划管控、土地用途管制,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。

  通过开展本次国土调查工作,全面获取了覆盖全县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,形成了集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成果、图件成果、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等各类成果。要加强“三调”成果共享应用,将“三调”成果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和各类相关专项规划的统一基数、统一底图,作为制定重要政策举措的基本依据,为黟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支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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