白城市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

  白城市自然资源局

  白城市统计局

 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是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,也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统一开展的自然资源基础调查。按照国务院、省政府部署,2018年12月我市第三次国土调查(以下简称“三调”)工作全面启动。按照“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,地方政府落实主体责任,相关部门协同配合”模式,“三调”全面采用高分辨率遥感影像,广泛应用移动互联网、云计算、无人机等新技术,创新运用“互联网 调查”机制,严格遵循 “实事求是,质量第一”的调查原则,历经3年,汇集了102万个调查图斑数据,全面、真实、准确地查清了全市国土利用状况,形成了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的汇总数据,圆满完成调查任务。

  现将全市主要地类数据公布如下:

  一、白城市“三调”主要数据

  (一)耕地1424384.63公顷(2136.59万亩),其中水田282457.80公顷(423.70万亩),占19.83%;水浇地25008.76公顷(37.51万亩),占1.76%;旱地1116918.07公顷(1675.38万亩),占78.41%。

  位于2°以下坡度(含2°)的耕地1343763.37公顷(2015.65万亩),占全市耕地的94.34%;位于2°-6°坡度(含6°)的耕地74136.55公顷(111.21万亩),占全市耕地的5.20%;位于6°-15°坡度(含15°)的耕地6419.79公顷(9.63万亩),占全市耕地的0.45%;位于15°-25°坡度(含25°)的耕地64.92公顷(0.10万亩),占全市耕地的0.01%。

  (二)种植园用地2860.63公顷(4.29万亩),其中果园2794.71公顷(4.19万亩),占97.70%;其他园地65.92公顷(0.10万亩),占2.30%。

  (三)林地293977.50公顷(440.98万亩),其中乔木林地230011.99公顷(345.03万亩),占78.24%;灌木林地9492.81公顷(14.24万亩),占3.23%;其他林地54472.70公顷(81.71万亩),占18.53%。

  (四)草地358120.99公顷(537.19万亩),其中天然牧草地62014.43公顷(93.02万亩),占17.32%;人工牧草地3983.53公顷(5.98万亩),占1.11%;其他草地292123.03公顷(438.19万亩),占81.57%。

  (五)湿地107214.36公顷(160.80万亩),湿地是“三调”新增的一级地类,我市范围内分布有沼泽草地、内陆滩涂、沼泽地3个二级类。其中,沼泽草地38014.93公顷(57.01万亩),占35.46%;内陆滩涂37359.17公顷(56.04万亩),占34.84%;沼泽地31840.26公顷(47.75万亩),占29.70%。

  (六)城镇村及工矿用地92746.65公顷(139.12万亩),其中城市用地7713.91公顷(11.57万亩),占8.32%;建制镇用地8175.39公顷(12.26万亩),占8.81%;村庄用地72281.77公顷(108.42万亩),占77.93%;采矿用地2584.00公顷(3.88万亩),占2.79%;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1991.58公顷(2.99万亩),占2.15%。

  (七)交通输运用地46706.57公顷(70.06万亩),其中铁路用地2440.95公顷(3.66万亩),占5.23%;公路用地13399.52公顷(20.10万亩),占28.69%;农村道路30715.19公顷(46.08万亩),占65.76%;机场用地134.76公顷(0.20万亩),占0.29%;港口码头用地16.08公顷(0.02万亩),占0.03%;管道运输用地0.07公顷。

  (八)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33299.50公顷(199.94万亩),其中河流水面11956.53公顷(17.93万亩),占8.97%;湖泊水面2077.46公顷(3.12万亩),占1.56%;水库水面38471.81公顷(57.70万亩),占28.86%;坑塘水面55111.11公顷(82.67万亩),占41.34%;沟渠21782.01公顷(32.67万亩),占16.34%;水工建筑用地3900.58公顷(5.85万亩),占2.93%。

  二、白城市洮北区“三调”主要数据

  (一)耕地185822.90公顷(278.74万亩),其中水田82910.48公顷(124.37万亩),占44.62%;水浇地330.59公顷(0.50万亩),占0.18%;旱地102581.83公顷(153.87万亩),占55.20%。

  位于2°以下坡度(含2°)的耕地185138.05公顷(277.71万亩),占99.63%;位于2°-6°坡度(含6°)的耕地662.80公顷(1.00万亩),占0.36%;位于6°-15°坡度(含15°)的耕地20.53公顷(0.03万亩),占0.01%;位于15°-25°坡度(含25°)的耕地1.52公顷。

  (二)种植园用地面积1288.77公顷(1.94万亩),其中,果园1284.04公顷(1.93万亩),占99.63%;其他园地4.73公顷(0.01万亩),占0.37%。

  (三)林地面积21138.69公顷(31.70万亩),其中,乔木林地19221.80公顷(28.82万亩),占90.93%;灌木林地3.99公顷(0.01万亩),占0.02%;其他林地1912.90公顷(2.87万亩),占9.05%。

  (四)草地面积14792.13公顷(22.19万亩),其中,天然牧草地面积7813.47公顷(11.72万亩),占52.82%;人工牧草地1180.23公顷(1.77万亩),占7.98%;其它草地5798.43公顷(8.70万亩),占39.20%。

  (五)湿地690.52公顷(1.03万亩),其中,沼泽草地589.09公顷(0.88万亩),占湿地面积85.31%;内陆滩涂5.94公顷(0.01万亩),占0.86%;沼泽地95.49公顷(0.14万亩),占13.83%。

  (六)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9839.67公顷(29.77万亩),其中,城市用地面积4711.70公顷(7.06万亩),占23.75%;建制镇用地658.77公顷(0.99万亩),占3.32%;村庄用地12875.80公顷(19.31万亩),占64.90%;采矿用地824.23公顷(1.25万亩),占4.15%;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面积769.17公顷(1.16万亩),占3.88%。

  (七)交通运输用地6178.24公顷(9.26万亩),其中,铁路用地696.02公顷(1.04万亩),占11.26%;公路用地2380.23公顷(3.57万亩),占38.53%;农村道路2967.23公顷(4.45万亩),占48.03%;机场用地134.76公顷(0.20万亩),占2.18%。

  (八)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总面积6371.05公顷(9.55万亩),其中河流水面1367.25公顷(2.05万亩),占21.46%;湖泊水面465.07公顷(0.70万亩),占7.30%;水库水面用地793.10公顷(1.19万亩),占12.45%;坑塘水面1787.55公顷(2.67万亩),占28.06%;沟渠1153.17公顷(1.73万亩),占18.10%;水工建筑用地804.91公顷(1.21万亩),占12.63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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